一、江苏监狱公务员工作概况
1、地区差异显著,苏州薪资最高,紧随其后的是无锡,南京地区居中,苏北地区稍低,但总体差距不大。在苏州,虽然工资较高,但在当地生活并不算富足;而在苏北地区,狱警的工资相对较高。所有新入职的公务员都从事相同的工作,即监区生产管理,若想晋升,则需在入职后通过考核。
2、各监狱的工作环境各异,压力和单调是工作的常态,这并非源于环境,而是工作性质。休假时间相对较少,但随着民警人数的增加,工作压力有所减轻。民警的休假制度与医生类似,因为医院无周末,监狱也是如此,所以在节假日,往往是今年休假,明年就得上班。不可能所有人都放假。
3、监狱基层民警的工资大致相同,工资差异主要体现在学历和领导级别上,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相当。
二、江苏省监狱警察报考科目
1、A类职位涉及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以及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还包括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
2、B类职位主要涉及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的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业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及直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职位。
3、C类职位是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
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科目根据职位分类分为三类:
5、A类考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考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C类考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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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警察是否是公务员中最易考取的职位
是的,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相关通知,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详细的录用计划和体检、体能测评标准。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因外伤导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残留等情况,以及颅脑外伤的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者,均不得录用。
第三条:存在胸腔、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满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满一年以上且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得录用。
第四条:患有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得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者,不得录用。
第六条:存在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者,不得录用。
第七条:患有恶性肿瘤,或影响面容和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者,不得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者,不得录用。
第九条:患有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者,不得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者,不得录用。
皮肤科第十一条:患有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诊,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者,不得录用。
第十二条:存在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分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者,不得录取。
第十三条: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得录取。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得录取。
内科第十五条:患有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者,不得录取。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以下范围者,不得录用: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得录用。
第十八条: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者,不得录用。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条:患有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者,不得录用。
以下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患有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三条:患有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氏病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四条:患有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六条:患有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七条:患有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者,不得录用。
以下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患有中枢神经系统及周边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者,不得录用。
耳、鼻、喉科第三十条:患有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三条:患有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四条:患有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诊,耳霉菌病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五条:患有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六条:患有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七条:患有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者,不得录用。
眼科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条:患有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二条:患有角膜、虹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三条:患有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者,不得录用。
口腔科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能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五条:妊娠期间不得录用。
第四十六条:患有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七条:患有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者,不得录用。
监狱系统公务员,即警察,也需要进行体能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