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办事处公务员的工作内容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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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其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任务,将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础组织的“末梢神经”,纳入改革重点。然而,以往改革中对街道办事处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本文以哈密市街道办事处为例,对其行政体制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路径。
哈密市共有5个街道办事处,其中3个始建于70年代,2个于2002年组建。2002年,哈密市根据人口、面积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对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进行了重新区划,并对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尽管进行了布局调整,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仍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责权关系不明。街办与市属各有关部门事权未合理界定,市有关部门延伸到街道的管理权限还未下放,导致街道办事处事多、人少、责任大、权力小。例如,市容环卫方面的管理权未下放,导致管理、审批、收费等环节脱节,整体功能受限。
二是内设机构偏多。各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一般在10个左右,部门间职能交叉,设置不科学、不规范,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影响街道职能发挥。各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一般在14名至16名之间,与工作任务相比偏少。为解决工作急需,部分街道不得不使用事业编制,导致政事不分、混岗现象普遍。
三是集体经济薄弱。目前,哈密市辖区街办集体经济主要是一些第三产业、街区便民网点。受历史、区域和地理位置限制,各街办的集体经济极其薄弱,有时影响工作展开。
四是管理体制不顺。街办与市直部门名义上是平等协作关系,实际工作中,市直部门往往把办事处作为自身工作部门的载体,导致街办难以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忙于应付市直部门的各种检查、会议、报表。
五是工作有法难依。一方面,市政府在社会管理的阶段性、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中,几乎都需要街道办事处的参与。另一方面,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步入正轨后,要求街道办事处依法办事。但目前街道办事处有些职能并非法规或条例授予的,不是执法主体,导致实际工作与现有职能发生矛盾,给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政府不能仅停留在下放权限上,还要充分重视其在城市管理、服务城市中的职能、地位和作用,将工作重点放在建立新型行政管理体制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市街关系。
首先,要理顺各层关系。一要理顺市属部门与街办关系。街道办事处是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管理层次。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群众完成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又要直接面对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在这种情况下,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理顺市属各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权限。要把政府管不好、管不了,而应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事情交由街道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工作和管理权力,做到权随事走,责权利相一致,以增强街道办事处综合协调和管理能力。二要合理划分事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强化基础的原则,要把延伸到街道的机构、工作和编制、人员下放到街道管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和人员,可由街道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街道管理为主,建立和完善对派驻机构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工商、税务、公安等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参与街道的管理工作,指导街道搞好社区管理和城市管理的综合治理。部分建设管理部门要将街路、居民庭院、市场摊位、辖区环卫等事权下放给街道办事处,相应下拨维护费。三要理顺街办与居委会关系。要把便民利民、城管卫生、治安、文化娱乐、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再就业等社区服务工作落实到居委会。要改善居委会办公条件,提高居委会干部素质并落实政治经济待遇,使居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居民自治组织。
其次,要强化管理职能。目前应把社区服务作为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突破口”,使社区服务成为街办的重要职能之一。在街道机构改革中,政府要赋予街办开发社区服务的职能,使街道办事处成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并充分发挥居委会在社区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基础作用,形成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两级社区服务网络。
其三,要调整机构编制。本着“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调整街办机构和人员编制,做到机构综合设置、人员交叉任职、实行因事设岗、因岗定编、按编配人,逐渐转变工作方式,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轻财政负担。根据街道辖区大小和工作任务多少,可综合设置5—7个机构:党工委办公室(挂精神文明办牌子),主要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编制、纪检、群团、精神文明等工作;政务办公室(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文秘、综合、后勤、治安、社会稳定等工作;城市管理股,主要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社会事务管理股,主要负责民政、再就业、社保、文教等工作;经济发展股,主要负责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统计、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等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立事业性质的财政所,主要负责预算内外的资金管理,指导监督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等。按街办大、中、小分类核定编制,平均20—25名左右,有条件的可实行定岗聘任制,清退非在编人员。
其四,要调整设置规模。区分中心区和城乡结合部、老城区和新建居民区等不同特点,适当扩大街道办事处的设置规模,减少办事处的数量,人员编制相对集中,竞岗后的富余人员可充实到社区居民委会。
最后,要壮大集体经济。使街道经济从目前的依靠收取管理费为主,逐步转向依靠拓展和扩大税源为主。按照分税制和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市政府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向街道下放财权。将街道上交市财政的收入,原则上返还给街道,用于发展街道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
二、国家公职人员的类型
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
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三点:1、单位是公有性质。2、本人为在编人员。3、依法履行职务)。
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单位的人员都包含进来了;
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系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越权或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职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职人员
三、新疆南疆公务员工资情况
1、在全区99个县市区中,有76个属于三类、四类、五类和六类地区。
2、已基本解决艰苦边远地区类别低和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3、六类地区目前人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为299元,调整后为1000元;
4、五类地区目前人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为286元,调整后为680元;
5、四类地区目前人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为239元,调整后为400元;
6、三类地区目前人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为128元,调整后为230元。
7、乌鲁木齐县、达板城区、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五家渠、奎屯
8、阿克苏市、温宿县、拜城县、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阿瓦提
9、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鄯善县
10、伊犁州伊犁地区:伊宁市、伊宁县、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
11、伊犁州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
12、巴音郭愣州:库尔勒市、轮台县、焉耆县、和硕县、博湖县、尉犁
13、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巴楚县、伽师县、岳普湖县、麦盖提县
14、和田地区:和田市(含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
15、伊犁州伊犁地区: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16、伊犁州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
17、伊犁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18、叶城县、皮山县、策勒、于田、民丰、巴里坤县、伊吾县、阿克陶县
19、阿合奇县、乌恰县、若羌县、且末县、昭苏县、青河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