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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公务员体检标准解读

时间:2025/1/8 3:45:22 编辑:yingdao 标签:美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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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公务员需体检吗

    2025公务员体检标准解读

    (一)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体检合格。以下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体检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1]

    (二)血压在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和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范围内,体检合格。

    (三)患有血液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体检合格。

    (四)患有结核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但以下情况体检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的考生,体检不合格。

    (六)患有严重慢性胃、肠疾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体检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体检合格。

    二、公务员国考需不需要体检?与省考一样吗

    所有公职考试,包括国考、省考、事业单位、教师等,都需要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及政审通过后才能被录取。国省考体检都是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特殊标准(试行)进行的。

    第一条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体检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体检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第二条血压在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范围内,体检合格。

    第三条患有血液系统疾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体检合格。

    第四条患有结核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但以下情况体检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的考生,体检不合格。

    第六条患有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体检合格。

    第七条患有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的考生,体检不合格。

    第九条患有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的考生,体检不合格。

    第十条患有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的考生,体检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体检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体检不合格。

    第十二条患有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体检不合格。

    第十三条患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体检不合格。

    第十四条患有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体检不合格。

    第十五条患有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体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患有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体检不合格。

    第十七条患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体检不合格。

    第十八条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体检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体检不合格。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体检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体检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体检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体检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体检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体检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体检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体检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体检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体检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体检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体检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体检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体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岗位,需遵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岗位,需遵循船员健康检查的国家标准及《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三、考取公务员是否需要体检?具体体检标准是怎样的?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自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标准取消了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外在形象的限制,对残疾没有限制性规定,特别指出: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视为合格。

    2、据人事部、卫生部于20日在京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新出台的试行标准共有21条,涉及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的体检具体规定。人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进步和医学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不科学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3、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应由录用主管机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或批准。

    4、自199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了公务员体检办法和标准。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显得相对滞后。一个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应运而生。据人事部介绍,为制定好标准,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召开10余次论证会,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单位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标准先后两次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电子邮件5300多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试行标准做了相应修改。

    5、人事部、卫生部表示,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2005年,两部还将组织编写体检标准操作守则,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6、人民网:全国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乙肝携带者可任公务员

    7、人民网北京1月20日讯记者张爱敬报道: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体检通用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标准的基本特点,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8、与以往各地各部门执行的体检标准相比,《体检通用标准》更科学化、更人性化,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取消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对身高提出了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牙齿缺损等作出了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要求的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二是对残疾未作表述。对此专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通用标准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三是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复检问题是用人单位和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经征求各方意见,通知中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同时,为保障双方平等权益,减少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四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根据这个表述,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9、据悉,为把标准制定好,有关部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共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十多次,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部门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拓宽政府决策的视野,标准还两次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

    10、另据了解,人事部、卫生部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今年,两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11、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2、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13、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12.00- 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14、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15、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16、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17、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18、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19、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20、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21、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22、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23、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24、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25、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26、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27、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28、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29、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30、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31、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所述疾病,未纳入体检范围,若患有此类疾病,将影响其正常工作职责的执行,故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若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中公教育企业咨询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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