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竹公务员乡镇副科考试所需满足的条件

满足报考条件即可,具体条件如下:
3. 年龄在18—35周岁(1980年3月17日-1998年3月17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可放宽至40周岁(即1975年3月17日以后出生);
6. 拥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记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两栏分别相符;
7.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2个内设机构:
2、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3、(二)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4、承担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5、负责拟定全县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定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县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6、(四)公务员管理股(大竹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7、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综合管理全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组织实施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活动;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查、分配和培训工作;承担县本级和中央、省、市在大竹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8、(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大竹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9、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10、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工作;拟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含招聘国外、境外非专家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配工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统筹人才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县聘请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审批辖区内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收费性短期培训工作。
11、负责拟定全县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办县属国有企业职工流动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和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12、负责拟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负责统筹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拟定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定全县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工作。
13、负责拟定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审核国家依法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安置方案。
14、负责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及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内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15、(十一)调解仲裁管理股(信访股)
16、统筹拟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和信访协调处理工作。
17、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划与制度拟定任务;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实施,依法推动重大案件的处理;协调不同区域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并组织应对相关突发事件;主管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此外,负责协调和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复杂难题及重大事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机关党委则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